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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区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4月22日 08:25:41 访问量:951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区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教体卫办〔2016〕6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厅直属各中小学校:

现将《全区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全区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体系实施方案

 

为推动全区校园足球工作健康发展,本着遵循教育规律、遵循足球运动规律、遵循足球人才培养规律,逐步形成校园足球稳定的赛制、完善的赛系、严明的赛纪和科学的管理制度,自治区青少年校园足球办公室为进一步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和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强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学校主体、行业指导、社会参与的校园足球竞赛举办机制,以及分级管理、学段衔接、制度配套的办赛模式。在广泛开展校园内竞赛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学校为单位参加的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校园足球联赛体系和以县(区)组队参加的选拔性校园足球竞赛体系。通过丰富的赛事、完备的赛系、稳定的赛制和严明的赛纪,引导学校广泛开展足球竞赛,吸引学生积极参与足球运动,提高我区广大青少年的足球知识、素养和技能,实现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全面发展,培养大批青少年足球后辈人才的战略目标。

二、竞赛体系

(一)校内竞赛

校内竞赛是以班级为参赛单位,在学校校园内开展的竞赛活动。每学年举办一次。

小学一、二年级要开展以兴趣培养为主、丰富多彩的足球活动和趣味性足球技能竞赛,培养低年级学生参与足球活动的热情,增加校园足球人口。小学三年级以上建立班级足球代表队,三、四年级开展5人制比赛,五、六年级开展8人制比赛。每所小学要建立学校足球代表队,并积极参加县(区)级和地市级比赛。

初中和高中学校要分别建立班级、年级、校级足球代表队。初中学校开展校内足球竞赛可采用8人制或11人制,参加县(区)及以上级别的足球竞赛采用11人制进行;高中学校开展各级各类足球比赛均采用11人制进行。

大学(含高职院校)要建立年级、学院(系)和学校各级足球代表队,开展学校和学院(系)两级足球竞赛。

鼓励所有学校参照上述要求组织校内竞赛,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竞赛,并积极参加下述的校际足球联赛。

(二)校际联赛

校际联赛以学校为参赛单位,分别开展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四级联赛。

1、小学联赛

小学联赛分为甲组(小学5、6年级,年龄不得高于12周岁,分男子、女子组进行)和乙组(小学3、4年级,年龄不得高于周10岁,不限性别),设县(区)选拔赛和地市总决赛,每学年举办一次。

县(区)选拔赛采用循环赛制,参赛球队应不少于8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5月底前完成;地市总决赛采用赛会制比赛,参赛球队应不少于8支,且每个县(区)报名参赛球队不少于1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6月底前完成。

2、初中联赛

初中联赛分男子、女子组进行,每队初三年级参赛队员不多于5人,设县(区)预选赛、地市选拔赛和全区总决赛,每学年举办一次。

县(区)预选赛采用循环赛制,参赛球队应不少于8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5月前完成;地市选拔赛采用赛会制比赛,参赛球队应不少于8支,且每个县(区)报名参赛球队不少于1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6月前完成;全区总决赛采用赛会制比赛,要求每个地市报名参赛球队不少于2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7-8月举行。

3、高中联赛

高中联赛分男子、女子组进行,每队高三年级参赛队员不多于5人,设地市预选赛、全区选拔赛、全国分区赛和全国总决赛,每学年举办一次。

地市预选赛采用循环赛制,每个县(区)报名参赛球队应不少于1支;全区选拔赛采用赛会制比赛,要求每个地市报名参赛球队不少于2支;各地市预选赛在每学年第二学期5月前完成;全区选拔赛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7-8月前举行;全国分区赛和全国总决赛由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3-6月举行。

4、大学联赛

大学联赛分为专业组、校园组和高职组,设全区预选赛、全国分区赛和全国总决赛,每学年举办一次。

全区预选赛专业组采用主客场赛制进行,校园组和高职组采用赛会制比赛,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9-12月前举行;全国分区赛和全国总决赛由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赛会制比赛,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3-6月举行。

(三)选拔性竞赛

选拔性竞赛是通过组织训练营等方式,以中小学校、县(区)、地市为参赛单位,以发现、选拔、培养青少年足球后备人才为主要目的,以提高运动员的技战术水平、培养团队精神、组织能力、决策力和创造力、提升沟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足球竞赛活动。

1、学校训练营竞赛

以个人组合、班级代表队、年级代表队为单位参加校园足球训练营活动,同时邀请同年龄兄弟学校班级代表队、年级代表队和同年龄段U系列梯队参加。

2、县(区)训练营竞赛

以小学学校代表队(8支队伍)、初中学校代表队(8支队伍)为单位参加县区冬季、夏季训练营,同时邀请相邻县(区)同年龄学校代表队参加;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6-7月举行。

冬令营:每年寒假春节前举办初中学校代表队,用时5-15天。

夏令营:每年暑假举办小学学校代表队、初中学校代表队,用时5-15天。

各县(区)通过训练营竞赛结合其他竞赛,选拔县(区)代表队成员。

3、地市训练营竞赛

以小学、初中县区代表队(各8支队伍)、以高中学校代表队(12支队伍)为单位参加地市冬季、夏季训练营,同时邀请其他地市同年龄代表队参加。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6-7月举行。

冬令营:每年寒假举办初中县区代表队、高中学校代表队地市训练营,举办时间为春节前,用时5-15天。

夏令营:每年暑假举办小学、初中县区代表队和高中学校代表队参加训练营,用时5-15天。

各地市通过训练营竞赛结合其他竞赛,选拔地市代表队成员。

4、全区训练营竞赛

以小学、初中、高中地市代表队(各10支队伍)为单位参加全区冬季、夏季训练营,同时邀请同年龄段U系列代表队参加。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的7-8月举行。

冬令营:每年寒假举办初中、高中地市代表队全区训练营,举办时间为春节前,用时5-15天。

夏令营:每年暑假举办小学、初中、高中地市代表队全区训练营,举办时间为暑期,用时5-15天。

通过全区训练营竞赛,选拔小学、初中、高中自治区代表队,参加全国相应足球比赛或活动。

5、自治区青少年校园足球办公室可根据全区青少年校园足球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全区青少年校园足球“冠军杯”等交流赛。

6、为了充分展示校园足球开展的效果,提高运动员的个人技术水平,鼓励运动员主动进行足球技术练习,在训练营期间,可对运动员进行“足球技能测试及展示”。

(四)校园足球嘉年华

各学校可结合校园足球节,每学年举办一次校园足球嘉年华活动,校园足球特色学校须每学期举办一次校园足球嘉年华活动;各市、县(区)结合训练营,每学年举办一次校园足球嘉年华活动;自治区根据校园足球发展情况,每学年适时举办一次校园足球嘉年华活动。

三、组织实施

1、全区各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建立常态化校内班级、年级足球联赛制度,制定并执行年度竞赛计划。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足球社团组织,小学建立足球兴趣小组或足球俱乐部,初中、高中和大学成立学校足球协会。小学三年级以上要组织年级代表队,学校建立校级代表队,学校代表队必须配备专职教练员和管理人员,科学组织课余训练,按要求参加各级各项校园足球赛事。

各学校除参加比赛外,要积极承办、组织校际足球友谊赛、邀请赛、交流赛、挑战赛和对抗赛等竞赛活动,丰富校园足球竞赛组织形式。

2、县(区)和地市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内校园足球竞赛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做好年度竞赛计划的制定、实施、汇总和上报工作,不断提高本地区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竞赛管理能力。

县(区)级负责本地区小学选拔赛和初中预选赛;地市级负责本地区小学总决赛、初中选拔赛、高中预选赛;自治区级负责初中总决赛、高中选拔赛、大学预选赛。

3、各地要建立教育、体育部门的合作机制,成立校园足球业余训练中心,利用周末、节假日时间,遴选有足球天赋的学生参加足球训练,进一步提高足球运动水平。要组织本地区足球专业人才对校园足球课余训练、课外活动、教师培训和校内外竞赛等工作予以指导帮助。有效提高校内外运动和体育场所的利用率。

4、自治区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足球训练营,选拔推荐学生参加全国校园足球训练营。组织足球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不断提高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校园足球竞赛与U系列青训体系的有机衔接。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足球特色学校要逐步建立竞赛激励制度,鼓励教师、教练员和学生积极参加足球训练和竞赛,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学生参与足球训练和竞赛成绩要记入个人档案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升学、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教师或教练员进行足球训练和竞赛成绩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重要依据,并在各类评比中优先考虑。教师参与足球竞赛组织和裁判工作要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优评先、职称晋升等重要依据,并在各类评比中优先考虑。

6、加强联赛文化建设,建立竞赛监督制度,开展赛会文明球队评选,建立运动队文明参赛综合评价体系,加强运动员的思想品德教育,秉承“尊重”原则,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比赛结果、尊重赛场秩序、尊重观众,文明参赛,文明观赛,裁判员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共同营造良好的联赛氛围,提升我区足球群体的素养,使我区足球运动水平不断提高。

7、在各级联赛的实施过程中,充分体现体育竞赛的“公平、公正”原则,对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的运动队、领队、教练员、运动员取消本次联赛的比赛资格,当年度不能参加任何足球联赛,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对所在赛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8、各地要做好校园足球赛事宣传和推广,各级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订各级联赛、训练营等赛事活动的整体宣传与推广方案,安排媒体报道,深度挖掘校园足球文化,积极推广校园足球的社会影响力。

9、各级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应按照政府投入、社会资助、商业运作等多种渠道和手段,筹集资金,保障本地区内各项校园足球赛事所需经费。

10、校园足球竞赛要发挥运动竞赛综合育人功能。各地要加强裁判员队伍管理、参赛队伍的作风建设,坚决杜绝校园足球竞赛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热烈的校园足球竞赛环境。

11、参赛单位须为所有参赛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无投保证明者不得参加比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学校体育运动保险基金制度,解决学校和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

编辑:李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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