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体 卫 艺 >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2016年04月17日 18:53:24 访问量:597

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自治区教育厅已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在宁夏自治区教育厅网站(****)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臧育海

联系电话:0951-5559098   

  

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4月1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条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校车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校车服务提供者、学校和家庭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统筹考虑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以及当地地理环境和交通状况、教育条件保障能力、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等因素,通过举行听证会等多种有效途径,广泛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完善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通过增设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增加班车班次等方式,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责任考核。

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校车运营和学生乘坐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给予必要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的分担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布局、校车服务需求和道路交通状况等因素,制定校车服务方案。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建立具有区域特点的校车运营模式,实行校车运营专业化、集约化服务和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分布及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规划。

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线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维护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况,并通报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协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学校使用校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二)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三)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四)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五)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二)会同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监护人建立完善乘坐校车学生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人员负责学生上学时下车至学校和放学时从学校至上车期间的安全管理;

(三)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与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生监护人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引导学生及其监护人拒绝使用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的行为;

(五)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校车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生乘坐校车的,其监护人应当与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法取得使用许可。

 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驾驶人等发生变化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

第十八条 校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5日内,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校车临时无法正常运行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经向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可以临时调用其他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校车或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并使用原校车标牌:

(一)校车发生故障或者进行维修的;

(二)校车进行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或安全技术检验的;

(三)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因交通违法被查扣的;

(四)校车驾驶人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驾驶校车的。

第二十条 对依法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在车辆上安装、使用具有视频监控和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实行动态管理;接入当地公安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以实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为校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乘客座位责任保险,每个座位保额不低于40万元。

校车保险机构应当执行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对符合费率浮动优惠条件的应当给予优惠。建立校车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提高校车理赔时效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三条 校车接送学生时,应当严格按照行驶证核定人数和规定的路线、停车站点进行接送,严禁超员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法律责任由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校车安全管理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本办法施行后两年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编辑:李光林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同心县教育局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 ICP证 京ICP备13002626号-8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87 同心县教育局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
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